| 信件标题 | 对岳塘区钻食鲜丰餐厅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投诉举报信 | ||
| 来信时间 | 2024-10-06 11:16:10 | ||
| 来信人 | 滕* | ||
| 咨询内容 |
投诉举报信
投诉举报人:滕睿,女,苗族,联系电话19817712315(该电话号码已关闭短信功能)。现居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诸家浜。 被投诉举报人:岳塘区钻食鲜丰餐厅,法定代表人:周庆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04MA4LMDPWXA,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霞光东路68号金侨中央花园钻石湾0101005、0101006号。 投诉举报请求: 1、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2、依法对涉案的六瓶五粮液酒,移交相关部门鉴定。 3、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自愿原则)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月20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饭店“钻食鲜丰”吃饭时购买了6瓶五粮液,食用了2瓶后头晕、恶心,后偶然发现五粮液防伪标与正品不一样,涉案五粮液的物流码如下:945720486510(012401080203)、036388350674(940138661680)、945720594910(012201080203)、036169606215(927014661680)。 不仅如此,在该饭店食用的澳龙经查为禁止进口我国的食品。 综上所述,请贵局依《市场监督管理处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依照调解程序处理,对举报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对投诉举报人为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的行为给予奖励。
见附件:1、五粮液产品照片,2、与被投诉举报人的聊天记录,3、消费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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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回复时间 | 2024-10-12 10:29:55 | ||
| 满意度 | 无反馈 | ||
| 答复内容 | 滕睿: 您好。您“对岳塘区钻食鲜丰餐厅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投诉举报信”来信已收悉,通过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2024年2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您关于岳塘区钻食鲜丰餐厅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和明令禁止进口食品“澳洲龙虾”的投诉举报信。接到投诉举报后,岳塘区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对被投诉举报处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海鲜区右边墙上宣传图片上标注有“刺身澳洲红龙”和“开边蒸澳洲红龙”字样,同时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店内有“五粮液”酒,但调取收银记录显示您于2024年1月20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就中、晚餐消费了6瓶“五粮液”酒,晚餐消费了“澳洲波龙(蒜蓉开边)”3.2斤。执法人员对以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于2024年3月5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您于2024年1月20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就中、晚餐,中餐消费共计2618元,其中“五粮液”酒2瓶计2376元;晚餐消费共计6605元,其中“五粮液”酒4瓶计4752元,“澳洲波龙(蒜蓉开边)”3.2斤计1050元。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6瓶“五粮液”酒,其中4瓶系被投诉举报人前几年购进,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的相关材料。另外2瓶“五粮液”酒系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月20日从湘潭市岳塘区品味烟酒行以960元/瓶价格购进,共计1920元,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进货查验材料。被投诉举报人将上述6瓶五粮液酒以118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您,共计货值金额7128元。因您反映其消费的6瓶“五粮液”酒系假冒产品,我局为查清事实分别于2024年3月12日和2024年3月27日向您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潭岳市监询通〔2024〕B-01号)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岳市监限提〔2024〕B-01号),要求您配合调查并提供涉诉产品“五粮液”酒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但您至结案时未履行上述义务,故岳塘区局无法查明涉案“五粮液”酒是否为侵权假冒产品。另查明,您在被投诉举报人处就晚餐时消费的“澳洲波龙(蒜蓉开边)”实际为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月20日以683元的价格从岳塘区周记海鲜城购进的两只加拿大美洲螯龙虾(俗称波龙),经加工后以1050元的价格销售给您。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采购“五粮液”酒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以“加拿大美洲螯龙虾(俗称波龙)”冒充“澳洲波龙”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伪造产地的商品的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岳塘区局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岳市监处罚〔2024〕20号),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伪造产地的商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处以罚款52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75元。 关于您提出的调解和赔偿的诉求,在调查过程中被投诉人向岳塘区局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岳塘区局决定终止调解。 综上,岳塘区局依据以上调查事实和处理结果作出了《关于岳塘区钻食鲜丰餐厅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和明令禁止进口食品“澳洲龙虾”的投诉举报一事的回复》,并于2024年5月11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了您。 另您因不服岳塘区局作出的上述《回复》,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岳复决字〔2024〕40号),维持了岳塘区局对您作出的《关于岳塘区钻食鲜丰餐厅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和明令禁止进口食品“澳洲龙虾”的投诉举报一事的回复》。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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