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要求,推动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
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发〔202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3号)要求,现将淘汰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淘汰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该类锅炉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范畴。
二、工作要求及时间节点
主动注销期限:请涉及使用上述淘汰类锅炉的企业(单位),于2025年7月30日前全面停止使用,并主动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逾期处理措施: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请注销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告形式依法注销相关锅炉的使用登记证。
违规使用责任:公告注销后,若发现仍擅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锅炉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三、监督与执行
各企业(单位)须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对改善空气质量、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锅炉淘汰及注销工作。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敬请周知。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