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和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为淘汰类锅炉。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发〔202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湘市监办函[2024]93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66家锅炉使用单位共计70台锅炉(35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35台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使用登记证(详见附件)进行公告注销,公示期15日。
相关产权(使用)单位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8月16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和说明情况,逾期视为无异议将作注销处理,注销设备的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等同时作废。(联系方式:特种设备科0731-58553675)
特此公告!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