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省、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一月一警示”的要求,现将我市2021年至2023年同期4月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通报如下:
一、事故情况
(一)2021年湘潭县XX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4·4”车辆伤害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1年4月4日8时30分左右,湘潭县白石镇XX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XX农机合作社)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2.事故主要原因:一是驾驶员胡某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有效辨别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在驾驶铲车中操作不当,导致铲车翻车致其死亡。二是XX农机合作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落实。XX农机合作社未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XX农机合作社未对承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四是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措施保障不到位,现场无任何人指挥。五是铲车车主周某亮对胡献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合格把关不严。铲车车主周某亮临时有事以300元/天的价格请铲车驾驶人胡某负责场内堆土运送,未对铲车驾驶人胡某是否进行过培训合格把关。
3.追责问责情况:湘潭县白石镇XX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建议湘潭县纪委监委对白石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建议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对白石镇自然资源所调查处理。
(二)2021年湘潭市XX废品店“4·5”坍塌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1年4月5日上午11时40分许,湘潭市高新区板塘街道XX废品店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主要原因:一是冒险作业。XX废品店仓库西侧的纸包堆垛重心不稳,肖某强使用钳子从纸包中抽出铁丝等杂物时造成纸包堆坍塌,导致其被坍塌的纸包砸伤致死。二是XX废品店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非法经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违规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未组织制定操作规程,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堆垛、修边等相关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三是属地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事发区域处于岳塘区和湘潭高新区交界位置,因历史原因历经多次区划调整。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和湘潭高新区板塘街道对事发区域管辖权存在较大争议,均认为属于对方管辖,均未履行对献文废品店的安全监管职责。四是相关部门履责不到位。湘潭高新区招商合作局、岳塘区商务局未组织开展安全督查检查,对献文废品店安全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湘潭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岳塘区市场监管局未对XX废品店开展监管工作,对该店无照经营行为排查不到位,导致XX废品店长期处于无照经营失管状态。
3.追责问责情况:XX废品店和湘潭XX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XX废品店实际负责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2021年XX大观园“4·8”卡丁车伤害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1年4月8日13时55分许,湘潭市岳塘区XX大观园“XX乐园”XX卡丁车游乐场发生一起卡丁车伤害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2.事故主要原因:死者甘某香违反《XX卡丁车游客须知》规定,忽视“XX乐园”领班罗某的提醒,擅自佩戴围巾乘坐卡丁车,在乘坐卡丁车过程中有危险动作,卡丁车行驶途中张开双臂,头向后仰,致使丝巾随风卷入后轮车轴,导致事故发生。
3.追责问责情况:湘潭XX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园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了应急演练;设立了相应的警示标志,安全隐患告知和提醒到位;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四) 2021年湖南XXXX集团XX物业公司XX液化气站“4·9”爆燃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1年4月9日17时35分,湖南XXXX集团XX物业公司XX液化气站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9.7万元。
2.事故主要原因:一是违章作业。李某树在为2#钢瓶充气前未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4193-2009)及XX液化气站《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对2#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排除钢瓶内含有氧气的混合气体。从气相阀充进的液化石油气与瓶内含有氧气的混合气体摩擦产生静电,引起钢瓶内混合气体爆燃和瓶体爆裂,钢瓶爆裂碎片和冲击波导致李某树死亡;钢瓶爆燃产生的高温气体点燃被残片切断的充装管道中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产生大火并将附近的陈某芳烧死。二是XX液化气站存在问题。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充装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检查人员配备不到位;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工作时着防静电工作服以及进入工作区域时要消除静电;XX液化气站改建项目完工后未组织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是湖南XXXX集团XX物业公司存在问题。该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将XX液化气站经营权出租给刘某平经营;每个季度组织XX液化气站员工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形成书面记录。每周对XX液化站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仅口头督促整改,未实现闭环管理。
3.追责问责情况:湖南XXXX集团XX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XX液化气站实际经营者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广州市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广东XX信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管辖权的湘乡市公安局受理为刑事案件调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行政案件查处。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处理被移交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五)2021年XX·湘潭XX一期项目“4·10”车辆伤害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1年4月10日21时50分左右,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XX·湘潭XX一期建设项目对五区(9号栋与13号栋之间)地下室顶板进行混凝土泵送浇筑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
2.事故主要原因:一是违章作业。XX设备公司混凝土泵车操作工罗某元、龙某,未严格执行XX设备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未确保支承表面能承受左前支腿作用的最大载荷(320千牛)。在作业过程中混凝土泵车左前支撑突然下陷,混凝土泵车瞬间左倾,臂架砸中张某松头部并导致其伤重身亡。二是XX设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未明确确保泵车支腿安全的岗位职责。XX设备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现场未按与XXX商贸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混凝土泵车作业进行安全管理。XX设备公司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消除事故隐患。混凝土泵车操作工未按XX设备公司要求将支撑腿支承情况拍照发公司微信群,未经公司指定人员确认支承安全即开始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三是教育培训不到位。XX设备公司未能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混凝土泵车的安全操作技能,混凝土泵车操作工经专业的操作培训,但均不能熟练掌握根据支腿最大负载压力和支撑地面的负荷能力(每单位面积允许负荷)进行安全支承技能。四是监理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XX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规定在混凝土浇筑时全程旁站,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3.追责问责情况:依法对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湖南XXX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项目运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4人被追责问责,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XX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调查处理。
(六)2022年湘潭大学XX实训楼项目“4·8”高处坠落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2年4月8日15时25分左右,湘潭大学XX实训大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2.8万元。
2.事故主要原因:一是违章作业。作业人员赵某军站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不慎坠落身亡。二是XX建设公司监督及教育作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该公司项目部施工人员发现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系挂安全带。三是未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该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排查治理项目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害辨识及评估等管理上存在的事故隐患。四是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该公司项目部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是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公司重新组建项目部对湘潭大学XX实训大楼进行防渗水等质量问题整改作业时,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是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公司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其项目部相关岗位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及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七是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不到位。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作业场所无安全带可靠系挂点等安全问题。
3.追责问责情况:依法对XX建设公司及其总经理、项目部负责人、XX劳务公司给予行政处罚,7人被追责问责,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XX建设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依照程序处理。
(七)2022年湘潭经开区意茂钢结构经营部“4.11”高处坠落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2年4月11日20时50分左右,湘潭经开区意茂钢结构经营部员工在湘潭某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金工车间东侧进行铆焊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伤者赖某斌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5月2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
2.事故主要原因:一是违章作业和缺乏安全防护措施。赖某斌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系挂安全带,自行代替焊工在高处进行焊接作业,不慎坠落身亡。中折盾顶部临边未设置防护措施,扇形镂空孔未采取封堵等防坠落措施。二是意茂经营部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茂经营部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系挂安全带,未组织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法定职责,未确保作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三是某某机械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某某机械公司审查意茂经营部提交的《劳务外包单位评审报告》时,未按照《劳务外包单位评审报告》中规定的项目审查意茂经营部的安全生产制度,就在《劳务外包单位评审报告》签字通过评审。开展安全检查时未及时发现意茂经营部未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排查并发现意茂经营部作业场所临边防护和洞口防坠落措施不到位、意茂经营部安排的焊工离开作业区域且无作业资质的铆工未系挂安全带进行高处焊接作业的安全问题。
3.追责问责情况:依法对意茂经营部和某某机械公司焊接三车间车间主任给予行政处罚,3人被追责问责。
(八)2022年湖南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棒材厂棒三线轧钢车间“4·13”机械伤害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2年4月13日15时06分左右,湖南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棒三线轧钢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9万元左右。
2.事故主要原因:一是违章作业和设备设施存在设计缺陷。王某淼进行点检作业时,未按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棒材厂操作牌、检修牌管理制度》要求办理操作牌挂牌及停机、停电手续,冒险站在运行的落料辊道和齐头挡板之间进行测量,被落料辊道上自动回程齐头的圆钢撞击至齐头挡板上导致死亡。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棒三线轧钢车间12米链下线区域设计存在缺陷,防护栏杆设计未全封闭,落料辊道及齐头挡板位置未设计可靠的防护装置。二是某某钢铁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12米链落料收集槽设备系2020年4月投入使用的新设备,棒材厂并未就该设备的使用、运行流程、安全特性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出棒三线轧钢车间12米链下线区域防护栏杆未全封闭及落料辊道、齐头挡板位置未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等设备在设计中存在的隐患。四是安全检查不到位。某某钢铁公司及棒材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时,没有发现棒三线轧钢车间12米链下线区域防护栏杆未全封闭及落料辊道、齐头挡板位置未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处理。
3.追责问责情况: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开展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鉴于棒材厂系某某钢铁公司内设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依法对某某钢铁公司给予行政处罚,8人被追责问责。
(九)2022年湘潭经开区富瑶天下·北华郡项目“4·21”淹溺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2年4月21日下午,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湘潭经开区的富瑶天下·北华郡项目3#栋地下室消防泵房2号集水井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8万元。
2.事故主要原因:一是安全防护不到位。富瑶天下·北华郡项目3#栋地下室消防泵房2号集水井未按相关规定固定盖板,谷某和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坠入2号集水井并淹溺身亡。二是某某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该公司未督促富瑶天下·北华郡项目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三是安全交底不到位。2022年4月10日下午,富瑶天下·北华郡项目部安全员组织杂工班组长等人进行安全交底。但安全员及杂工班组长均未对谷某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确保谷某和熟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某某建筑公司未依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对富瑶天下·北华郡项目杂工班组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确保杂工班组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五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某某建筑公司项目部未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未明确项目部劳务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岗位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追责问责情况:依法对某某建筑公司及其总经理给予行政处罚,10人被追责问责。
(十)2023年湘潭经开区湖南XX重工科技有限公司“4·11”高处坠落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3年4月11日18时30分许,湘潭经开区湖南XX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8.8万元。
2.事故主要原因:一是违章作业。谢某梅在对20t行车进行安装减速机作业时,违反XX重工科技公司制定的《行车维修保养相关规定》《高空作业管理制度》,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不慎高处坠落身亡。二是XX重工科技公司未与何某阳签订劳动合同或业务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是在作业之前,XX公司未对何某阳、谢某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是XX重工科技公司未给何某阳、谢某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未监督、教育何某阳、谢某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追责问责情况:依法对XX重工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罚,2人被追责问责。
二、工作建议
近三年4月份共发生10起生产安全事故,涉及事故领域广泛、类型繁多,可见今年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严峻。通过梳理各类事故所得经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是最关键、最根本的原因。
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紧抓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放松,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用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筑牢事故防范的堤坝。一是要抓实抓好各类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强治本固防线”,深入开展各自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采取“监管检查+专家服务”模式,结合自身特点,既要排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还要严查安全投入、制度建设、现场管理、教育培训等各环节,切实做到治理一处、见效一处、巩固一处。二是要做好充分准备应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准确把握今年防汛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提前安排、超前准备、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格履职尽责,尤其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务必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制定有效防范应对方案和措施,明确重点防范区域和单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到岗到位,有效防范极端灾害性天气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