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质监系统公务卡管理规定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amr.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8-03-27 11: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系统公务支出结算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湘潭市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湘潭市质监系统内部控制手册》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卡是指我局系统在编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的具有一定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个人贷记卡。凡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申领。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对所持公务卡具有相应的支配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在编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个人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报账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直接将报账费用转入个人卡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告知并通过财务及时通知发卡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亦可接收财务部门划转在编职工垫付现金的公务支出报账资金,以及接收因公借款的划转资金。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账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六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

金,凡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等报账凭证。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须作为报账票据附件。

第八条 持卡人发生公务支出结算应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报账还款。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凡属于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账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账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账款项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所产生费用不予报账,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并自行偿还: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账费用与提供的报账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账,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账程序

1.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账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2.持卡人应于免息还款日(根据银行短信提醒),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账审批程序履行报账手续。

3.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账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亦可从本人绑定的工资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4.财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报账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账、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5.持卡人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可填制一张报账审批单,按报销金额(包括现金部分)转入公务卡中。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宣传并组织职工办理公务卡,协同人事部门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2.审核持卡人提请报账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账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3.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账还款信息。

4.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5.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账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2.超过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3.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账使用。

4.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部门报告。

5.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和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账,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五章  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局机关党委和计划财务科对直属机构的公务卡管理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市局计划财务科统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务卡强制执行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  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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