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
2.依据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制定本规范。
3.核查时间
对于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其获证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核查。
4.核查组织单位
现场核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一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核查组成
5.1核查组由2至3名核查员组成,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1名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员应具备注册审查员资质,其审查员证书应在有效期内。行政人员参与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2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原则由具有高级注册证书的审查员担任,应为熟悉该产品所属行业工艺、技术的专业性审查员。
6.现场核查
6.1核查组织单位制定《企业现场审查计划》(附件1)。
6.2核查组织单位应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发送《企业现场审查计划通知书》(附件2)。
6.3 后置现场审查主要核查企业申请产品应具备的关键设备,具体见附件5。
6.4 企业所有获证产品符合《现场审查表》(附件3)要求的,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企业任一获证产品不符合《现场审查表》要求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填写《企业现场核查表》,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组织单位以及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各一份。
7 撤销
7.1 撤销情形
依据《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撤销决定:
7.1.1在企业获证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拒绝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生产许可证。
7.1.2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撤销生产许可证。
7.1.3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一经发现,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撤销生产许可证。
7.2撤销程序
对于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省级质监部门在组织开展撤销生产许可证时采取以下快速退出工作程序:
一是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企业撤销依据及事实,要求企业在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二是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研究企业意见后,要立即做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决定撤销的向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4)。
三是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
企业现场核查计划
企 业 名 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 序号 | 产品单元 | 实际生产地址 | 联系人 | 手机及电话 | 发证时间 | 核查时间 | ||
| | | | | | | 提前3日通知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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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查 组 成 员 | 姓 名 | 组内职务 | 所在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审查员证书注册号/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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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审批:
核查组织单位 (盖章)
注:行政人员不需要填写审查员证书注册号。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现场核查计划通知书
(编号: )
(企业名称):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XX产品现场审查实施规范》等规定,将派出核查组到贵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为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请贵企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现场核查时间初步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时间确认与核查组长联系)。
2. 请企业安排好生产计划,以保证现场核查过程中能正常生产。
如有问题直接与核查组组长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联系。
| 人员信息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 企业联系人 | | | | |
| 核查组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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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联系人 | | | | |
| 备 注 | 核查组提前3日通知企业安排好生产计划,以保证现场核查过程中能正常生产 | |||
核查组织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日
附件3
企业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如有) | 关键设备 | 设备编号 | 使用场所 | 生产日期 | 购置日期 | 验证结果 | 验证结果 描述 | |
| | | | | | | | | o合格 o不合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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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许可证证书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 企业名称: o是 o否 情况描述: 生产地址: o是 o否 情况描述: 注:判定为否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 |||||||||
| 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 o是 o否 情况描述: 注:判定为否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 |||||||||
| 核查结论 | o合格 o不合格 注:以上验证结果存在1项不合格,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 |||||||||
| 企业负责人: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审查员签字: 行政人员签字: 核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质检许撤销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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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调查发现: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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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质检部门存档。
附件5
1-砂轮产品后置现场审查关键设备表
|
| 关键设备 | 设备要求 |
| 陶瓷结合剂(V)砂轮 | 结合剂和成型料混料机 | 具备计时装置 |
| 油压机 | 压机压力吨位、压制尺寸范围参数、成型模具规格范围应满足获证产品规格 | |
| 隧道窑或车式窑 | 温度自动控制 | |
| 磨床、车床或全加工机床 | 外径、厚度加工范围应满足获证产品规格 | |
| 回转试验机 | 外径、厚度、检验转速测量能力覆盖获证产品规格,仅生产筒形砂轮可不具备。 | |
| 喷砂硬度机和/或洛氏硬度计 | 测量能力覆盖获证产品规格磨料粒度粒度范围 | |
| 树脂结合剂(B)砂轮 | 成型料混料机 | 具备计时装置 |
| 油压机 | 压机压力吨位、压制尺寸范围参数、成型模具规格范围应满足获证产品规格。 | |
| 硬化炉 | 温度自动控制 | |
| 磨床、车床或全加工机床 | 外径、厚度加工范围应满足获证产品规格 | |
| 回转试验机 | 外径、厚度、检验转速测量能力覆盖获证产品规格,仅生产JB/T7983-2013、筒形砂轮可不具备 | |
| 喷砂硬度机和/或洛氏硬度计 | 测量能力覆盖获证产品规格磨料粒度粒度范围 | |
| 砂轮圆跳动仪 | 生产JB/T 3631—2005必备,测量能力覆盖获证产品规格 | |
| 纤维增强树脂结合剂(BF)砂轮 | 成型料混料机 | 具备计时装置 |
| 油压机或多工位成型机组 | 压机压力吨位、压制尺寸范围参数、成型模具规格范围应满足获证产品规格。 | |
| 硬化炉或隧道窑 | 温度自动控制 | |
| 回转试验机 | 外径、厚度、检验转速测量能力覆盖获证产品规格。 | |
| 砂轮圆跳动仪 | 生产JB/T 4175-2016测量能力覆盖获证产品规格 | |
| 单点、三点、抗冲击侧向负荷能力试验机 | 可不具备,允许企业按照JB/T 10450—2015规定进行委托检验。 | |
| 橡胶结合剂(R)砂轮 | 成型料混料机 | 具备计时装置 |
| 油压机 | 压机压力吨位、压制尺寸范围参数、成型模具规格范围应满足获证产品规格。 | |
| 磨床、车床或全加工机床 | 外径、厚度加工范围应满足获证产品规格 | |
| 硫化炉(罐) | 温度自动控制 | |
| 回转试验机 | 外径、厚度、检验转速测量能力覆盖获证产品规格,仅生产JB/T7983-2013砂轮 可不具备。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关键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同一条生产线仅限于一家获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