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湘潭市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中初级职称评审材料审核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药行业(非临床)人才队伍发展,根据《湖南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申报评价办法》(湘药监发﹝2021﹞20号)、《关于做好2023年湖南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专业理论水平考试(测试)的通知》(湘药监发﹝2023﹞14号)、《2023年度湖南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专业理论水平考试(测试)成绩公告》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23年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中初级职称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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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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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药事管理(非临床) |
药学 |
药品研制、生产、流通、检验检测、审评检查、评价监测、培训教育等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技术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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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物制剂(非临床) |
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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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药物分析与药理(非临床) |
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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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药事管理(非临床) |
中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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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药制剂(非临床) |
中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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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药分析与药理 (非临床) |
中药学 |
二、申报对象
已参加了2023年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中初级职称专业理论水平测试并经审核成绩有效的涉药专技人员,可按要求提交参评材料参加综合评审。
三、材料准备
药学专技人员参评中初级职称实行告知承诺制,参评人员须诚信参评职称,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附件3)“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参评人员按照附件内容准备好参评材料(双面打印,打印封面时请把附件8字样删除,封面需胶装),并按照要求装订成册,相关职称表格可在省人社厅官网下载。
四、材料审核
1.单位初审。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公示工作。
①单位须对申报人的材料认真审核,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查询认证学历、奖项及相关证件,检索核实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证明确认任职年限等。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须在《评审表》中《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
②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学历、资历、成果、论文、服务基层、工作业绩、是否破格申报、违纪违规情况等)、《评审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
③单位公示结束后,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在《评审表》“用人单位测评、公示结果,初审及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结果及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
2.形式审查。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由主管部门对参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他申报单位参评人员材料交县(市、区)职改办进行形式审查。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照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职数情况严格审核报考人员是否符合相应报考条件(事业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不接受参评材料申报)。形式审查时对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参评材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形式审查及呈报意见”栏内注明审查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形式审查时须重点核查公示情况,并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个人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点参考依据。
3.资格复核。市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改办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对参评人员材料的完整性、真伪、是否符合相关参评条件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评审。
4.资格复审。评委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评审下一环节,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评审。
五、材料报送
参评材料接收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25日,共两天,逾期不再受理,材料接收地点为市市场监管局职改办(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中路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402室)
六、评审费缴纳
各涉药企事业单位组织参评人员缴纳评审费。中初级职称评审费按《关于公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湖南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中初级职称申报
基本条件
2.湖南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 级职称专业理论水平测试报名汇总表
3.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4.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
5.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6.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中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
7.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初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
8.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袋封面
9.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师(中药师)评价标准
10.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公示表(A3打印)
湘潭市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