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油站计量专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抽查工作方案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amr.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0-09-22 09:31

为加强对加油站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湘市监信〔2020〕21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湘市监办发〔2020〕59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湘潭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潭市监发〔2020〕22号)的基础上,对全市辖区内的加油站开展计量专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现就本次监管抽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为检查实施时间(整改等后处理工作也在此时间内完成),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100%记载公示在企业名下。

二、抽查方式

此次监管抽查采用实地检查和检验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由市局计量科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任务不再下派县市区,县市区局派人参加),在实地检查和后处理工作完成后由市局负责检查结果的录入、审核、公示。

三、计划任务

省局计划及任务:湖南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专项抽查工作计划(43000020201001),抽查任务名称及编号:计量监督检查(一),430000202001201018。

市局计划及任务:湘潭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专项抽查工作计划(省局要求市局自行抽查项);抽查任务名称及编号:计量监督检查(一)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加油机计量监督检查)430300202002201023。

四、抽查对象

从市本级登记企业查询导出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的“加油站”企业名单,在对企业状态、经营范围进行人工筛选后,建立加油站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市局计量科将《检查对象名录库》导入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由系统按7%比例进行随机抽取作为本次检查对象。

五、抽查内容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加油站是否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计量人员,是否配备了自校金属标准量器,是否有维修、维护登记本。

2.加油站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情况。

3.是否有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

4.加油机外观及强检合格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5.加油机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或者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情况。

6.是否对社会做出诚信计量承诺。

7.成品油经营资质检查。

8.加油机准确度检验检测。

六、检查人员

由计量业务线随机选派市局2名、县市区局分别1名检查人员为一组对应被抽查对象开展现场抽查,各县市区局的检查人员分别只对应参加各自辖区范围内抽查对象的检查。

七、工作平台

运用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录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记载在企业名下对外公示。

八、抽查步骤

1.将《检查对象名录库》导入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2.检查人员和抽查对象匹配。参与抽查的执法人员按照市局2名、县市区局分别1名检查人员一组,通过抽查平台随机与被抽查对象配对,各县市区局的检查人员分别只参加各自辖区范围内抽查对象的检查。

3.送达抽查通知。统一规范《加油站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内容,打印并送达抽查对象(不早于2天),通知其准备资料并接受检查。

4.实地检查。执法人员按照本方案第五项内容进行实地检查、检验检测。

5.抽查结果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具体企业抽查结果的公示由实施检查的人员负责。

6.归档保存资料。抽查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加油站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送达情况、抽查记录、企业提交的资料、现场照片及证据、相关法律文书等),除另行立案查处外,均应由检查人员整理后统一归档保存。

九、抽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抽查结果记录为八种类型: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当在检查事项或备注中予以说明。

十、有关说明及后续处理意见

1.《加油站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无法送达抽查对象的,按照“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示抽查结果,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无法提供成品油经营资质证明的,责令停止营业,应制作《现场笔录》和采集证据,另行立案查处。能提供成品油经营资质证明的,现场收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3.加油站是否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计量人员,是否有维修、维护登记本,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加油机外观及强检合格标志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对社会做出诚信计量承诺。未按照规定完成上述事项的,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15天内完成整改。是否配备自校金属标准量器,是经营主体的鼓励事项,只作记录,不发整改通知书。

4.是否有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情况;加油机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或者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责令停止营业,应制作《现场笔录》、采集和保护证据,另行立案查处。

5.加油机准确度检验检测。汽油、柴油加油机各抽1个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准确度详情见检验检测报告。如果不合格,则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后处理程序。

6.拒绝接受检查或故意拖延的,将以“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对外公示检查结果并记载于企业名下,予以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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